手机聊天记录可作法律证据吗?电子证据可不是截屏、录音那么简单
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电子技术的发展,随着电子借条,电子合同的普及大家在互联网上进行的经济行为越来越多。当发生纠纷时,这些电子证据就成为重要的诉讼证据了。
因为电子数据容易出现修改、伪造等情况,因此打官司需要向法院出示电子证据原件或者原始载体,但在手机或电脑里的证据原件可能不好提供,提供电子证据的副本行不行呢,应该怎么向法院提供?
最高院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中,对于电子证据的提交是这样规定的:对于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,应该提供原件。与原件一致的副本、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者其他可以显示、识别出介质,都可以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。
简单来说,对于这些电子证据副本也是可以被视为电子证据原件的:
1.双方当事人均未对证据原始性提出异议的证据。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异议,法官自然也是可以将其视为原件的;
2.经过公证处公证的电子证据,不利方提供不出相反证据推翻的。在进行电子公证时,公证处会对电子证据的原始性进行确认,以及对电子证据以光盘或者其他形式固定下来。那么即便你原始的证据丢失,这份经过公证的电子证据原始性也是会被法官认可的;
3.附加了可靠的电子签名或者其他安全程序保障,无法修改的电子副本;
4.可以准确反映原始数据内容的输出物或者显示物体;
5.具有最终完整性和可供随时调取差用的电子副本。虽然你提交给法官的是打印件,但如果你随时能打开手机或电脑,调出原始载体的,这份电子副本也能被视为原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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